“赠品”上使用商标是否被认定构成商标性使用?

发表于:2024-09-27 17:42:45|105

随着商品经济经营模式的多元化发展,经营者在商标布局及使用方面也更具全面性。除主商品或服务项目外,在商家众多的促销方式中,赠品促销是其中十分常用的一种方式。为了增加自身的知名度,商家通常会在赠品上印制自己的商标,从而提升品牌曝光率。但当经营者旗下商标面临被“撤三”时,其在“赠品”上使用商标是否应被认定构成商标性使用呢?判断的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商标在赠品上的使用

商标在赠品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使用在免费赠品上,以达到宣传商品和服务的目的。这种使用方式在现代商业活动中非常普遍,许多企业和商家都会在促销活动、展览会等活动中分发赠品,以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销售业绩。商标在赠品上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标权人维护其商标权益,但需要符合撤三案件中对于商标使用的认定条件。

在撤三案件中,商标的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商标的使用行为应是真实、合法的;

2.商标的使用应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

3.商标的使用应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因此,在赠品上的商标使用应当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否则可能导致商标在撤三案件中被认定为未使用,从而导致商标被撤销。

商标在赠品上的使用如何满足撤三案件中商标使用的认定条件:

真实、合法的使用

商标在赠品上的使用应遵循《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是真实的,不能虚构或伪造。只有在真实的情况下,商标在赠品上的使用才可能被认为是商标权的真实使用。

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

在赠品上使用商标时,应保证商标的可识别性。商标应具有显著性,使得消费者在看到商标后能够清楚地将该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在赠品上使用商标时,应当保证商标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

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标在赠品上的使用应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权人通过在赠品上使用商标,可以引导消费者将赠品所承载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在赠品上使用商标时,应当明确地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使得消费者能够轻易地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在赠品上的使用在撤三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商标权人需要根据撤三案件中对商标使用的认定条件,合理、合法地在赠品上使用商标,以确保商标在撤三案件中的有效性。只有在符合撤三案件中对商标使用的认定条件的前提下,商标在赠品上的使用才能被视为有效的商标使用,从而避免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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